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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論熱點:晉城“黑老大”要求公開信息有何不可

來源: 華圖教育2016-08-0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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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晉城“黑老大”程幼澤前段時間“高調出獄”后再次被抓。7月14日,正在看守所里的程幼澤委托律師,向晉城市公安局遞交了兩份《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其變賣自己所扣原煤情況的相關信息,但被拒絕;拒絕理由是,程幼澤申請公開的信息是該機關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職能過程中制作的信息。(《京華時報》8月3日)

公務員申論熱點:晉城“黑老大”要求公開信息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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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題

從法律上說,晉城市公安局的拒絕理由站不住腳!墩畔⒐_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程幼澤申請公開其被警方扣押、變賣的存煤數(shù)量、價款明細及去向等信息,跟這三條無關。而所謂“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職能”一說,也有不妥之處。畢竟,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的偵查和預審職能,屬于行政執(zhí)法范疇,并非司法。而就算是司法,只要合乎公開審理的法定條件,相關信息也要呈堂,并無所謂秘密要保。

更何況,當初警方扣押、變賣程幼澤的23萬余噸存煤這一行為,已經被山西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撤銷。按理,晉城市公安局應該將那批原煤如數(shù)歸還程幼澤,而公開被扣押、變賣的存煤數(shù)量、價款明細及去向等信息,是歸還原煤(或其變現(xiàn)款)的前提和必要步驟。晉城市公安局沒理由拒絕。

有必要簡述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2009年12月22日,澤州縣煤炭局以違法生產為由,對程幼澤的煤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此時其所開采的原煤,已被“打黑除惡”的辦案單位——晉城市公安局賣掉。隨后,晉城市中院和山西省高院先后三次作出判決,撤銷了澤州縣煤炭局所作兩份處罰決定,并責令它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程幼澤申請公開被警方扣押、變賣的存煤數(shù)量、價款明細及去向等信息,其動機就是基于上述判決,主張索回自己被變賣的原煤。

從理論上說,那批被變賣的原煤并非一定要返還;而該不該還,按照法院的判決,需要相關部門重新作出行政決定。但是這跟程幼澤的信息公開申請無關。不管那批原煤是否屬于非法開采,作為行政機關的地方公安局都無權將其變賣;已經變賣了,則至少應該將變賣數(shù)量、價款明細及去向等信息如數(shù)公開。更不要說,澤州縣煤炭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在原煤已被公安局賣掉后作出的,其中是否存在貓兒膩和違法情形,也需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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