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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論:讓警方犯難的盜竊流浪兒解在何方?

2015-12-02 10:05:12 公務員考試網 http://m.qngfsy.com/ 文章來源:荊楚網

  原本有家有父母的4個孩子,卻浪跡社會,在短短兩三個月時間內盜竊作案17起,成了派出所里的“常客”。由于這些孩子不滿14周歲,公安機關對他們進行處罰時很犯難,福利院也沒辦法收留他們。這些孩子有的父母是到嘉峪關做生意的外地人,有的離異且失去聯(lián)系,但對孩子都疏于管教和照顧,才導致這些孩子經常流浪。(11月30日《蘭州晨報》)

  說他們是孩子不假,他們的年齡畢竟都還不滿14周歲。但從行為來看,他們似乎已經不是孩子,“成天在一起吃喝玩樂,沒有錢便到處盜竊,還積累了一些經驗,作案時,他們分工明確,有人負責防風,有人實施盜竊,偷到錢物一起分贓”,在短短兩三個月時間內,盜竊作案17起,這儼然已經是一個盜竊團伙。從他們對錯誤的態(tài)度來看,每次都是“認真接受”派出所的批評教育,而一出派出所就“重操舊業(yè)”,這些顯然已經不是未成年人應有的行為。

  事實上,不止于這4個孩子,屢屢發(fā)生的校園同齡人暴力事件,尤其是少年狂妄的喊叫:我是未成年人,法律又能拿我怎么辦?已經引起了人們更多的熱議。公安機關對這些孩子的唯一“處罰”方式只有批評教育,當以強力手段為社會糾偏的警方也束手無策的時候,學校軟弱的說服教育威力又有幾何?如何對待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已經成為一個刻不容緩的社會命題。

  當然,這4個孩子,又有別于一般的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疏于管教甚至不加管教導致的流浪,是他們犯罪的一個重要誘因。由此而來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面對不盡職的監(jiān)護人或者不能履行監(jiān)護責任的監(jiān)護人,社會又該怎么辦?《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jiān)護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要求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是申請變更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jiān)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有了法律的規(guī)定,誰來申請,如何落實的問題卻沒有明確,這無異讓法律成了一紙空文!

  警方曾想把孩子們交給福利院,但進入福利院必須經過孩子父母同意,且須社區(qū)報民政局批準同意,F實的問題卻是,孩子們的父母聯(lián)系不到,孩子們又并非本地人,又有哪一個社區(qū)來為他們遞交這樣的申請報告呢?

  困難重重之中,4個流浪孩子們的命運,就這樣被社會遺棄、滋生,直到有一天,他們成為“殺豬”理論的實踐者。這樣悲劇的命運,果真就不能避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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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moyun)
華圖教育:huat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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