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9 13:53:14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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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體系與《六法全書》
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之初,即開始仿照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體系樣式,來建構中國以法典為核心的法律體 系。1928年至1937年期間,國民政府先后公布實施了六個門類的法律法規(guī):憲法(《訓政時期約法》)、民法、 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建立起國民政府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以這些大類法規(guī)中的基本法 典(行政法除外)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關系法規(guī),即低位階的法律、條例、通則、規(guī)程、規(guī)則、細則、辦 法、綱要、標準、準則以及判例、解釋例等不同層次和性質(zhì)的法律,組成一個嚴密的層次分明的法律系統(tǒng)。南 京國民政府采取以法典為綱、以相關法規(guī)為目的方式,將法典及相關法規(guī)匯編成《六法全書》!读ㄈ珪返 編纂標志著南京國民政府六法體系的建構完成,實現(xiàn)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長期以來,人們在習慣上把南京 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簡稱為“六法全書”或“六法”。從規(guī)范上來說,六法體系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1.基本法典
構成六法體系的核心的是憲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這些基本法典構成了國 民黨政權法律體系的骨架。
2.關系法規(guī)
是指圍繞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階法規(guī),如條例、細則、辦法等等。這些關系法規(guī),作為一種補充,與各 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
3.判例、解釋例
構成六法體系的另一重要層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的解釋例和 決議。把判例和解釋例作為重要的法律淵源,是南京國民政府對北洋政府法律遺產(chǎn)的繼承和發(fā)展。它們是成文 法的重要補充,可以對成文法加以引申或進行實質(zhì)意義上的修正。最高法院的判決例,經(jīng)“采為判例,納人判 例要旨”,并報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間就某一判例有爭議,則由司法院之變更判 例會議作出決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則擁有解釋憲法、法律的權力,其作出的解釋例或決議,具有與憲法或法 律同等的效力。
二、憲法性文件與憲法
1.《訓政綱領》
《訓政綱領》于1928年10月由國民黨中央常務會議通過,是國民黨政權進人“訓政”時期以后的綱領性 文件,規(guī)定在“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在其閉會期 間,則由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行使政權。國民政府從屬于國民黨中央機關。在國民黨與人民的關系上,體現(xiàn) 了 “訓政保姆論”的精神,即國民黨是人民黨政治保姆,訓練幼稚的國民如何行使政權!队栒V領》的特點 是,確認國民黨為最高“訓政”者,把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及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規(guī)定為國家最高權力機 關,把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變?yōu)檎苯宇I導機關,從而建立了國民黨一黨專政、實質(zhì)為蔣介石個人獨裁的政 治制度。
2.《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蔣介石集團包辦的“國民會議”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 京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條。主要內(nèi)容是:(1)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訓政綱領》的“黨治”原則,建 立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國家制度。
(2)規(guī)定“五院制”的政府組織形式。
(3)羅列一系列公民“權利”與“自由”。
(4)利用國家的名義,發(fā)展官僚資本。從其內(nèi)容可以看出,《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是蔣介石集團為鞏 固其獨裁統(tǒng)治的需要而制定的。用根本法的形式確立國民黨一黨專制和蔣介石個人獨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該約 法的突出特點。
3. “五五憲草”
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壓力,國民黨四屆三中全會宣布準備“制憲”。次年1月,由國民政府立法院組 成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憲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經(jīng)國民黨中央審查和蔣介石批準,由政府 公布,故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五五憲草”。該憲法草案共8章148條,因時局變化未付諸議決, 但卻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藍本。
4. I947年《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確定國體與政體。第二,規(guī)定國民大會 為全國最高政權機關,但對其職權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總統(tǒng)制,但總統(tǒng)的權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監(jiān) 察院的制約。第四,規(guī)定人民各項民主自由權利及必要的憲法義務。第五,采取中央與地方分權體制,形式上 賦予省、縣兩級地方政府以自治權。
如果單純從憲法條文看,《中華民國憲法》可以算得上當時實際上最為民主的憲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 主卻是服務于國民黨一黨專制和蔣介石個人獨裁的工具。1948年5月10日,國民政府頒布《動員戡亂時期臨 時條款》,以“戡亂”為由,將憲法規(guī)定的緊急處分和宣告戒嚴總統(tǒng)權力不再置于立法院的限制之下。至于 “戡亂時期”何時結束,須由總統(tǒng)宣告。這樣,專制獨裁的憲法遮羞布很快被撕掉。
三、刑事立法
1.《中華民國刑法》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以北洋政府《暫行新刑律》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為基礎,于1928年3月公布 了第一部《中華民國刑法》,通稱“舊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訂第二部《中華民國刑法》,通稱“新刑 法”。與舊刑法相比,新刑法吸收了西方最新的刑法理論和立法經(jīng)驗,作了較大規(guī)模的修改:由“客觀主義” 改為“側(cè)重于主觀主義”,強調(diào)犯罪性質(zhì)而非客觀后果;由“報應主義”,改為“側(cè)重于防衛(wèi)社會主義”,強調(diào) “保全與教育機能”,從而引進保安處分制度。
新刑法分總則、分則兩編,共357條?倓t12章是法例、刑事責任、未遂犯、共犯、刑、累犯、數(shù)罪并 罰、刑之酌科及加減、緩刑、假釋、時效、保安處分,分則35章則規(guī)定各種罪名及刑罰。
2.刑事特別法
國民政府除制定了《中華民國刑法》和《中華民國新刑法》外,還在不同時期先后頒布了許多特別刑事法規(guī),構成了整個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法規(guī)是指適用于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的人或事項的法 律。特別刑事法規(guī)一般拋開通常的立法程序,直接由國民政府頒布,或由軍事委員會或其他部、會制定公布, 甚至由國民黨中央或地方黨部秘密頒發(fā)。特別刑事法規(guī)的大量頒行,是國民黨立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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