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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7:27:17 三支一扶招聘考試網(wǎng) http://m.qngfsy.com/ 文章來源:未知
【導讀】華圖三支一扶招聘考試網(wǎng)未知發(fā)布:單選題:2017年5月10日,楊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更多資訊請關注華圖三支一扶考試微信公眾號(htszyf),歡迎加入全國三支一扶備考交流群:764172889。
2017年5月10日,楊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楊某緩刑期滿后,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楊某不得擔任法官
B.楊某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C.楊某不得擔任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
D.楊某不能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
【答案】A
【三級知識點】法律-其他法律-其他(法律)
【解析】
第一步,本題考查法官法知識。
第二步,根據(jù)《法官法》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四)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由此可知,楊某不得擔任法官。
因此,選擇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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