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應及時予以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第三條 予以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有較強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能夠較好完成
第四條 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范圍、職數限額和職務對應的級別內進行。
第五條 對錄用時已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按報考職位和德才表現任命職務,根據本人的學歷、資歷條件,確定級別。
對錄用時未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一般按以下規(guī)定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一)從各類學校畢業(yè)生中錄用的人員:
大學?飘厴I(yè)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
大學本科畢業(yè)生,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的大學酶畢業(yè)生、研究生班畢業(yè)和未獲得
獲得碩士
獲得博士學位的
(二)新錄用的具有一定工作
市(地)級以下行政機關錄用的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項規(guī)定任命職務,可以在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
第六條、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情況作出總結。
(二)所在單位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提出評鑒意見和擬任職、定級意見。
(三)任免機關人呈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
第七條 按國家規(guī)定下基層鍛煉和由于組織原因未能按期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其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時算起。
第八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職定級,按有關規(guī)定取消錄用資格。
第九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國家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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