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0年10月14日至1988年10月14日期間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級城市)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中小企業(yè)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的人員,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2005年、2006年中央機關招考中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現(xiàn)役軍人、未滿服務期或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高校畢業(yè)生,以及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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