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11:08:0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湖南人事考試網
2020年湖南省省直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考試準考證打印及參考提示
2020年湖南省省直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筆試將于2021年1月10日舉行,這次筆試是在疫情防控常態(tài)化下舉行的,為了保障考試安全和廣大考生健康,更好地服務考生、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xiàn)將有關重點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關于準考證打印
報名考生在2021年1月7日9︰00至1月9日24︰00從網上報名系統(tǒng)打印準考證,并按照準考證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考生打印準考證后,請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注意事項,并按要求做好考前準備。要認真查看自己參加考試所在考點及詳細地址,避免走錯考點學校?忌礈士甲C上標明的考場號,準確找到自己的考場和座位,防止進錯考場坐錯座位。
二、關于疫情防控
1.請考生認真閱讀我院官網發(fā)布的《2020年湖南省省直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書》,知悉相關防疫規(guī)定,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時內的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截圖(包含個人相關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確保打印的圖片信息完整、清晰,在進入考點時供工作人員查驗。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參加考試:
(1)無準考證、身份證,不能提供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的;
(2)現(xiàn)場測量體溫不正常(體溫≥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者,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后使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量體溫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
(3)考前14天內有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旅居史或健康碼為黃碼,且不能提供筆試前7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者;
(4)仍在隔離治療期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仍在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健康碼為紅碼者。
3.來自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或健康碼為黃碼,且持有7天內(2021年1月3日及以后日期)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的考生,將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考試。為有序安全安排隔離考場,上述應試人員應按要求事前向我院主動報告?zhèn)浒?聯(lián)系電話:0731-85063791、0731-85063796)。
4.進入考點時,考生應主動出示準考證、身份證、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接受體溫測量,健康碼為綠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為綠色、經現(xiàn)場測量體溫正常(體溫<37.3℃)且無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者方可進入考點。進場時須有序排隊,保持人員間距。
5.所有應試人員應注意個人防護,自備一次性醫(yī)用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從進入考點直至考試結束離開考點(包括在考場就座后考試作答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
6.所有考生應配合相關防疫查驗,配合考點防疫相關措施。不配合考試防疫工作、不如實報告健康狀況,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試資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其它參考提示
1.考試當天各考點學校交通干道可能出現(xiàn)擁堵,考生應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合理規(guī)劃好交通路線。進入考點需查驗健康碼、通行大數據行程卡,測量體溫,考試當天應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從提示校門進入考點。因防疫要求,考生車輛不允許進入考點,開車前往的考生,建議另帶一名駕駛員,送達考點后即停即走。
2.開考30分鐘后一律禁止進入考場,考試全程不得提前交卷。
3.考生應妥善保管并攜帶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參考。如身份證遺失,可提前到戶籍或考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4.考生進入考場后,手機等電子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攜帶至考場座位。考試開始后在考場座位上發(fā)現(xiàn)攜帶手機等電子設備一律嚴格按規(guī)定處理。
5.所有考生要認真閱讀公務員招錄考試有關規(guī)定,遵守考場規(guī)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有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行為適用《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涉考犯罪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實施相關行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預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湖南省人事考試院
(湖南省公務員考試測評中心)
2021年1月6日
附件:
一、部分涉考法律法規(guī)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摘錄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六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報考者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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