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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東省考報考者在報名時不符合報考條件應如何處理?_山東公務員考試網(wǎng)官網(wǎng)

2021-01-05 20:55:56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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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者在報名時符合報考條件,但在報考過程中,自身條件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應如何處理?

資格審查貫穿公務員招錄全過程。報考者一旦出現(xiàn)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被取消學歷學位等不具備錄用條件的情形,報考者應如實向招錄機關報告情況,并停止報考行為,招錄機關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考察或擬錄用人選。

注:以上內(nèi)容為2021年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部分內(nèi)容

公務員考試筆試模擬練習題

下列哪一說法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A. 王某 3 月 1 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3 月 5 日正式上班,勞動關系自 3 月 1 日起建立

B. 李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防止其反悔,可向其收取 500 元押金做擔保

C. 趙某在甲公司任職,同時在乙公司做兼職翻譯,乙公司應當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D. 張某所在甲公司與另外一公司合并成立了乙公司,應由乙公司繼續(xù)履行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答案】D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張某所在公司與另外一公司合并成立了乙公司,張某的勞動合同應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因此,選 擇 D 選項。

【拓展】

A 項:《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王某 3 月 5 日正式上班,勞動合同自 3 月 5 日起建立,A 項說法錯誤。

B 項:《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

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B 項說法錯誤。

C 項:《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趙某在乙公司做兼職翻譯,乙公司應當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C 項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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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魏幸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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