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6 09:44:39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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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生效了。在我們事業(yè)單位考試中,民法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一直是高頻考點,這次新法的規(guī)定更是增加了其考察的可能性,因此廣大考生一定要認真把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如下幾種: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jù)《民法總則》第143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民法總則》第14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范圍或代理權終止以后實施的代理行為。
三、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四、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上內(nèi)容希望大家認真理解記憶,以備考試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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